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23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藤,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0648B。
法定代表人:丁曰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口分局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薄纯霞,主任。
原告***与被告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口分局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口分局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口分局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起诉。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建明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