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19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石桥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0648B。
法定代表人:丁曰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振蒙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19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石桥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0648B。
法定代表人:丁曰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