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32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生,云南省泸水市人,初中文化,住泸水市。 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3321665540925K,住所地泸水市六库镇小沙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云3321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325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日、6月24日、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被执行人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另查明,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将其公司财产进行了查封和扣押,现在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我院已经向泸水市公安局发出参与分配函,待泸水市公安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2020年9月7日以面谈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