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324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贡山县。
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4092-5,法定代表人何玉荣。
本院依据(2015)贡民一初字第4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贡山县独龙江乡整乡推进独龙族整族帮扶综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贡山县独龙江乡整乡推进独龙族整族帮扶综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工程款8350.00元,该款作为本案的执行案款及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