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4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45923。
法定代表人:吴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平,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怡,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18楼1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86002。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女,汉族,1981年8月11日,住武汉市武昌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超,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李宗华,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重庆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689458483。
法定代表人:李茂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原审被告李宗华、原审被告重庆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示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长航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其他当事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泽
审判员 闫信良
审判员 师玉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