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2886号之一
原告:成都南洋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熙路**附**。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拉非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金雁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峰,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div>
法定代表人:彭川,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南洋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拉非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南洋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洋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洋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元,保全费1738元,共4215元由原告成都南洋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