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663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三联建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鹅形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5870236N。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9790L。
法定代表人:彭川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三联建材厂(普通合伙)与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三联建材厂(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三联建材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三联建材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朱 海
人民陪审员 杨朝霞
人民陪审员 张可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茂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