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594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娟,重庆新盟(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更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5474163M。
法定代表人:彭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治发,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9790L。
法定代表人:彭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奎,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6.00元,减半收取计160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永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