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1355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9790L。
法定代表人:彭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印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晏家奇
书 记 员 彭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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