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9790L。
法定代表人:彭川。
**与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执保4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0月14日将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0XXXXXXXXXXXXX88账号内的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该案一审判决后,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终52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0月13日继续冻结该存款。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代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杨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