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9790L。
法定代表人:彭川。
**与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执保4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0月14日将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0XXXXXXXXXXXXX88账号内的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该案一审判决后,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终52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0月13日继续冻结该存款。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代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杨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