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6370号
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96C3XG。
经营者:石志学,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薪,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金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5646738XP。
法定代表人:张勤。
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代码91500107203139790L。
法定代表人:彭川。
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刘芯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