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与某某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6370号
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96C3XG。
经营者:石志学,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薪,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金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5646738XP。
法定代表人:张勤。
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代码91500107203139790L。
法定代表人:彭川。
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潼南区真诚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刘芯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