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达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90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焱,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彭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彦,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代孝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 记 员 石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