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财保10号 申请人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科园二路137号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9790L。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更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547416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4月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账户名为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谋道支行,银行账户为8201********);保全总金额以250万元为限。申请人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7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账户名为利川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谋道支行,银行账户为8201********),冻结总金额以25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