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鑫宝水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昌邑市鑫宝水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6民初287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昌邑市鑫宝水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董事长。
被告: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昌邑。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昌邑市鑫宝水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