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5160号
原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岳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5231B。
法定代表人:李晓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特别授权),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油中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驷马园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82385007L。
法定代表人:张占伟。
原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油中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星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昌垄
书 记 员 洪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