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1602号
原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岳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5231B。
法定代表人:李晓清。
被告:***,男,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0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曾佑平,男,汉族,1959年0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佑平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登记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立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华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