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4160号
原告:重庆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开州大道西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5174116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岳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523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现原告重庆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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