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民初90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岳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523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