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民初90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岳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523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顺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