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22财保89号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赤城县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城县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三年,不动产二年,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