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1028号
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能楚天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能楚天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2元,减半收取计10251元,由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