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浙嘉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云寺路。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上诉人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当事人庭外和解,行政争议业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上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裁判前庭外自愿和解并解决了纠纷,且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钢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