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越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397号
原告:江西越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菁华×栋商住楼店面×层×××室(第×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港××源××号××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越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丽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江西越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江西越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江西越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