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桂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妍,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同样理由,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60元,减半收取17280元,由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60元,减半收取14680元,由其自行负担,上诉人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军
审判员连玲
审判员雷晓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梅
书记员田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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