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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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4民初1768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B749R。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凯,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萍,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64。
法定代表人:杨桂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月潭温泉酒店)与被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力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凯、孙丽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王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37万元;2.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原告将秦晋酒店五杨大酒店的温泉水汇、KTV、健身房室内装修部分承包给被告,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550万元。开工日期:2020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10月1日。乙方对项目施工进度负责,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如因失误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违约: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延长一天,罚款金10000元。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增加工程量冲减后的费用135万元,并约定:“乙方保证分别在2020年11月20日健身房、2020年11月25日KTV、2020年12月5日温泉水汇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不再追究乙方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今所拖延下的工期,如不能按以上节点完成施工,乙方无理由自愿承担自2020年11月1日起延误的工期,处罚标准30000元/天,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影响和经济损失,甲方同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但是,被告仍然严重违约,导致工程至今未交付,因被告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致农民工上访,给原告声誉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被告勤力建设公司辩称:一、关于合同主体和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的问题。关于案涉项目施工,签订过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20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2020年4月26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内容》,第二份合同是2021年5月1日案外人合阳县秦晋五杨大酒店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被告(合阳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委托合同书》,该合同书对案涉工程施工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明确了五杨公司在案涉项目施工中的发包人地位、安月潭公司的代理人地位和勤力公司的施工人地位,并明确了五杨公司对工程要害节点的控制权和主导权。显而易见,本案原告,仅为案涉项目的施工现场代理人,而非工程发包人,2020年4月19日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是原告的委托代理行为,合同的相对人并非本案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诉请应予驳回。二、关于施工工期。1、双方对完工日的约定。因施工中发生了包括实际开工日延误及进场准备、工程量变更、疫情、工序衔接延误、材料延误、政府原因、原告迟延付款等影响工期的因素,双方先后四次对竣工日进行了约定,其中: 2020年4月19日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为2020年5月1日,竣工日为2020年10月1日; 2020年9月16日双方签订的《合阳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装补充合同》约定完工日为2020年10月31日; 2020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的《合阳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装补充合同》约定2020年11月20日健身房、2020年11月25日KTV,2020年12月5日温泉水汇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2021年3月1日签订《双方承诺书》约定2021年3月25日全面完工。双方最终确定的完工日为2021年3月25日。2、工程目前情况。目前案涉工程已全面竣工,交付原告使用,其中:KTV、健身房项目原告于2021年1月6日试营业,温泉水汇项目原告于2021年2月8日试营业,2021年4月25日案涉项目全面运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KTV、健身房项目竣工日应为2021年1月6日,温泉水汇项目竣工日应为2021年2月8日,整体竣工日最迟应确定为2021年4月25日。 2021年4月26日至今项目处于后期质保维修。三、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原告的过错。(一)工期延误的原因。l、2021年3月25日前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1)工程量增加。增加工程量超过原清单量的20%。(2)原告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且因与秦晋公司直接发包的消防、空调等施工队协调问题,导致我方工序衔接不上,多次停窝工。(3)按照定额规定,工程合理工期(不包括增变量)应为270日历天,约定工期为153天,压缩了44%。(4)原工程清单范围的合理造价(按广联达定额计算)为2300万元,约定造价1550万元,压缩了32%。(5)原告迟延付款。2、2021年3月25日后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1)按照2021年3月1日签订《双方承诺书》,原告应支付的工程款68.3407万元(27+21.3407+20=68.3407万元)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农民工工资,目前尚欠4.0067万元未支付,且已付64.334万元存在延期付款,严重影响工期。此外,原告又增加了7项工程量,未确定工期 ,需要合理施工期,且增项款5万元至今未付,影响了施工进度。(2)原告已开业,我方只能在其未营业时间施工,施工时间不能充分保证。(二)对工期延误的法律适用。(1) 2021年3月1日签订《双方承诺书》中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原告依据2020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的《合阳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装补充合同》中的约定,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其诉请应予驳回。 (2)原告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9日,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合同甲方)与被告勤力建设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书》,原告将秦晋五杨大酒店的温泉水汇11355㎡、KTV3960㎡、健身房1453㎡室内装修部分承包给被告。合同主要内容:1.工程量为整体打包交钥匙工程,以甲方提供的工程清单为依据,工程清单不全的,由乙方自行补充,所产生的费用全部在打包价中,甲方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注;整体消防、中央空调、电梯、地暖不在此装修工程范围,强、弱电由甲方负责到各楼层配电箱,上、下水由甲方负责到各楼层管道井。设备给排水由乙方负责第一次给排水)。2.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3.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550万元(不含税)。注:此价款为整体工程的打包价,己在工程量中说明,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工程款支付标准:工人、材料进场,支付合同总款的10%即155万元。天花主、副龙骨、墙体隔断、水电工程完毕,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465万元。地面工程完毕,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10万元。饰面工程、室内门窗安装完毕,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10万元。竣工验收后支付到总价款的15%即232.5万元。尾款占总价款的5%即77.5万元,自竣工验收后24个月,如乙方无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成,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5.双方签订合同1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80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保证金后,合同生效,乙方按合同约定安排人员及物资进场施工。乙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足额交纳工程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工程结束,经甲方、建设方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无息全额退还工程保证金。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款项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6.工程变更:如乙方对装修、材料估计不足,造成不能满足开业需求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再增加任何费用;乙方无权自行变更,因图纸设计和现场情况变化必须变更时,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定变更;如有乙方预计不足造成的未能达到甲方装修及开业要求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变更并达到要求,满足开业,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7、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延长一天,罚款金10000元。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 2020年4月20日被告勤力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工程保证金80万元,并于2020年4月26日人员及物质进场施工。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于2020年7月2日支付被告工程款75万元,7月3日支付80万元。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 2020年4月26日,原、被告协商对工程量变更,签订《合同补充内容》,内容为:1、四楼34个房间内毛巾架、手纸盒由甲方负责采购,乙方负责安装;2、男女宾某某、三楼汗蒸房、三楼盐浴房内部装修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电源、给排水接口和交接面的收口工程;3、KTV、健身房、水汇装饰吊灯、壁灯、KTV房间内氛围灯、音响、投影不在装修范围内,乙方负责预埋件及布线工程。KⅣ、健身房、水汇走廊、房间内数码灯带属于乙方;4、另女宾更衣柜、34个房间内的衣柜、迷你吧、电视柜由乙方负责,锁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5、装饰、亮化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KTV、水汇门头发光字及门头内的亮化工程。6、如此补充内容与原合同内有冲突的,以此补充内容为准。
2020年5月1日,合阳县秦晋五杨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包单位)与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总包单位)、被告勤力建设公司(室内装修单位)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文本封面为“合阳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1.甲方将项目室内装修装饰、设备、软装及开业物资整体打包,发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整体工程,对甲方负责;丙方负责项目中室内装修工程,对甲乙两方负责。2.工程总造价为4562.59万元,整体打包优惠价3925万元。3. 工程竣工后,丙方应通知甲方、乙方进行验收,甲方、乙方应自接到丙方验收通知后1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保修期自甲方、乙方签字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递交完备的竣工资料。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丙方违约:(1)因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乙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3)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020年9月16日,根据被告勤力建设公司提出的代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的要求,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合同甲方)与被告勤力建设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室内装修装饰补充合同》,约定:“首先,甲方同意在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前为乙方代付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合计375万元,乙方需保证秦晋五杨大酒店水汇、KTV、健身房装修项目于2020年12月05日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除此之外,乙方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以任何事由索要工程、材料、民工工资及其它款项。”“五、乙方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分别在2020年11月20日健身房、2020年11月25日KTV、2020年12月05日温泉水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不再追究乙方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今所拖延下的工期,如不能按以上节点完成施工,乙方无理由自愿承担自2020年11月1日起延误的工期,处罚标准30000元/天,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其它影响和经济损失,甲方同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六、温泉水汇最终于2020年12月0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付清工程余款及工程保证金,(不包括工程质保金),如有工程问题,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处理完所有甲方提出的工程问题。”
2020年11月13日,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合同甲方)与被告勤力建设公司(合同乙方)再次签订《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室内装修装饰补充合同》,协定:在乙方提出的增加变更费用冲减过工程量减少费用后,甲方为乙方增加冲减后的费用为 135万元,除乙方未按附件内容完成工程量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外,甲方不以任何理由扣减此费用;增加工程款部分,于2020年10月15日乙方完成总工程进度的85%,甲方支付给乙方50万元,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50万元,剩余35万元作为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无质量问题12个月后无息返还给乙方;在此次费用增加后,除甲方因工程需要而增加工程量外,乙方承诺此工程范围内不再有任何漏项/增项/价格变更等问题,并确保此工程保持保量的按期完成。乙方如再次以各种理由,向甲方索要增加费用,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因任何问题停工,超三小时未有开工,甲方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并承担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即赔偿甲方合同总价的30%,即465万元),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工程保证金80万元,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同时,为确保项目顺利竣工,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选择其它装修公司进入,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于2020年10月31日完工,提供详实可行的施工计划,保质保量按此工期完工,如超出约定时间,乙方同意甲方按3万元/日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金额直接从工程保证金中扣除。如因乙方工程质量返工造成延误工期,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问题造成的工程延误,工期顺延,如因乙方问题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工程延误,工期不顺延。
2021年3月11日,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合同甲方)与被告勤力建设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双方承诺书》,内容为:甲方针对乙方原有质保金77万,调整为50万,剩余27万作为项目装修费用来使用;甲方再提供合同剩余款213407元作为项目工程款支付;乙方在本承诺书签订当日内向甲方打款20万作为装修工程款支付;两年后,甲方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50万质保金;乙方承诺秦晋温泉酒店项目于2021年3月25日全面完工;乙方不能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装修费用。
又查明, KTV、健身房项目原告于2021年1月6日试营业,温泉水汇项日原告于2021年2月8日试营业,2021年4月25日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温泉水汇、KTV、健身房全面试运营。此后,被告多次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完善、维修,至今一直未竣工验收。
又查明,2020年12月10日、11日,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停工,蔡国平等18名农民工到合阳县信访局上访, 2020年12月12日在合阳县秦晋五杨大酒店施工现场举牌讨薪,原告给被告发的联系函,要求被告完善处理农民工上访事宜,恢复施工。2021年4月26日,被告工人围堵秦晋项目部办公室、秦晋水汇讨要工资,影响原告正常工资秩序,并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本院认为,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与被告勤力建设公司2020年4月19日签订的《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书》、2020年4月26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内容》、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室内装修装饰补充合同》、2020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室内装修装饰补充合同》、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双方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迟延竣工并交付工程违约,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被告因工程量变更、疫情等原因多次协议变更竣工日期,2021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双方承诺书》确认最迟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故被告应自该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故违约金应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温泉水汇、KTV、健身房全面试运营之日先一天即2021年4月24日止,违约金为90万元(3万元/日×30日)。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原告安月潭温泉酒店向合阳县秦晋五杨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合阳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总体工程,将其中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勤力建设公司,且原、被告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书》、《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室内装修装饰补充合同》、《合阳县秦晋水汇、KTV、健身房室内装修装饰补充合同》及《双方承诺书》,故被告辩解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拖欠工程款,但没有提起反诉,也未申请对工程量鉴定,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九)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0万元;
二、驳回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如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将履行款项汇入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专户(户名: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8513)。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60元,由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月潭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300元,被告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双囤
人民陪审员    王红侠
人民陪审员    雷彩莉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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