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叁华海恒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9578)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6859号
原告:***,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叁华海恒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GM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旗,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屹峰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内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1H。
法定代表人:葛建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64。
法定代表人:杨桂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永,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潇,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叁华海恒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屹峰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且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金智华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金智华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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