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勤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06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7********。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系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生,住咸阳市高新区,公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告:**,男,汉族,40岁左右,河南省人,住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诉被告陕系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2元(原告预交了1701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