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琳海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吕明才、臧加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琳海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