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着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487号 申请人:***,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上海着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HT96Y,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28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着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着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着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