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14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5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1,女,汉族,2001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2,男,汉族,2010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观红,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新鸿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某甲。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某1、齐某2,原审被告*棋、深圳市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0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缴纳上诉费并且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且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