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748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新鸿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南浦路南浦花园B区1栋101。
法定代表人陈慧嫦。
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琴,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熊敬坤,广东深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3075号北京大厦703房。
负责人张海平。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甘展孜。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春江、温权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鸿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鸿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鸿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8元,减半收取6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进 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相惠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