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2679号
原告: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普惠道37号二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28533345A。
法定代表人:夏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女,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富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RDUAH2U。
法定代表人:张静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男,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般徳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般徳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般徳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汇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 倩
书 记 员 魏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