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8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2)鲁162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91CCCCCCCXXXX33345A)名下账户内存款7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再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宏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