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惠民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保244号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富刘村,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1621MA3RDUAH2U电话:182××××2260。
被执行人: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普惠道37号二厂房;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120112328533345A,电话:136××××0128。
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2)鲁162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91120112328533345A)名下账户内存款7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再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宏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