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惠民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2921号
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富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RDUAH2U。
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
被告: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普惠道37号二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18533345A。
法定代表人:夏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棋,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由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汇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贾 倩
书 记 员 康倩倩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2921号
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富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RDUAH2U。
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
被告: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普惠道37号二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18533345A。
法定代表人:夏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棋,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般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由惠民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汇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贾 倩
书 记 员 康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