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9025号
原告:***,男,194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