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117号
原告:***,男,194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辉,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