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贵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3幢701。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9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审理程序中,(2022)鲁1491民初145号案件保全[保全案号:(2022)鲁1491执保62号]了被执行人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账户中存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东城支行营业部账号中存款207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朋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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