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贵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3幢701。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审理程序中,(2022)鲁1491民初145号案件保全[保全案号:(2022)鲁1491执保62号]了被执行人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账户8001536********中存款30000元,现因划拨该账户银行存款20722元后,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泽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东城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朋朋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李文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