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43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月9号出生,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伦,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云,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