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43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月9号出生,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伦,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云,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