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251号
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清研商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盛和大酒店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研商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清研商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6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清研商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6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454元,由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