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4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山区铭利水泵维修部,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42委8组。
负责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该维修部经营者,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欣虹社区48委17组。
被执行人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跃进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兴山区铭利水泵维修部与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黑04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被执行人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经申请冻结了到期债权,但第三人均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又申请解除了冻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404执恢18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