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

鹤岗市万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4民初463号
原告:鹤岗市万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新鹤****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万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鹤岗市万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鹤岗市万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万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鹤岗市万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