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山区跃进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江,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轩,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系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玉奎堡村南。
法定代表人:祖海军,职务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4民初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以及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以及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4民初412号民事裁定;
三、准许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0.88元,减半收取1355.44元由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培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