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

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与宜宾三立矿山物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200号之一

原告: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跃进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129116784B。

法定代表人:王丽江,总经理。

被告:宜宾三立矿山物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两路桥铁路以西昌谊集团住宅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75813840W。

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

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与宜宾三立矿山物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鹤岗市斯达排沙潜水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000元正;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生产经营潜水泵企业,2006年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七台K×××××-50型潜水泵,每台价格7000元,双方未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将七台潜水泵交付被告后,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七台潜水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货款49000元,虽然原告自2006年起每年都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致原告起诉本案。

被告宜宾三立矿山物质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宜宾三立矿山物质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于2016年12月28日已经变更为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两路桥铁路以西昌谊集团住宅楼第一层,并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行》予以佐证,同时也说明没有约定管辖,该案应移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宾三立矿山物质销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两路桥铁路以西昌谊集团住宅楼第一层,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且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此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属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三立矿山物质销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固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春琼

书 记 员 赵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