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4651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东尚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东尚口村民委员会。
被告高密市盛强工程科技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官庄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高密市水利移民工程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东尚口村民委员会、高密市盛强工程科技公司、高密市水利移民工程建设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