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4268号
申请人:高密市盛强工程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鑫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德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密市盛强工程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鑫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