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恺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2267号
申请执行人:***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中所16组19幢1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309639515H。
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朝榕,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6年1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申请执行人***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2022)云040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审核图纸费14500元及2021年6月4日、9日帮公司交纳物业费未交纳支取款项2398元、2021年12月8日、22日代购办公用品而未购买的款项4000元,三项共计20898元。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应交执行费2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2127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名下的微信账户,并扣划1200.6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内,于2022年7月20日将该笔款项兑付申请人。尚未执行20074.35元及利息。本院将***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22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