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694-1号
申请人: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凯莱商业街1-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907343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0015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206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1830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实施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