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恢24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021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19680.00元。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