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法定代表人陈汉新,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八方开元建筑劳务有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李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邵世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八方开元建筑劳务有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8948.1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119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3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陈文善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廷阳